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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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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0-28 12:19作者:建造师网来源:住建部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申请和办理。

二、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一级注册建造师

  (二)审批类目: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

  (三)项目编码:14006。

三、 办理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四、 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 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 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 申请材料

类目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原件

2-3份

纸质

需在中国建造师网填写并打印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要全合同,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四)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原件

2-3份

纸质

需在中国建造师网填写并打印


(二)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复印件

1份

纸质

需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逾期(取得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增项注册的,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原件

2-3份

纸质

需在中国建造师网填写并打印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要全合同,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2份

纸质

需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九、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纸质材料接收:①个人或企业上报申请材料;

            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代收申请材料;

  2.网上数据接收:①个人或企业上报网上数据;

            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网上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一级建造师申报的注册材料和数据。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 下午:13:30——17:00

十、 办理基本流程

注册建造师办理基本流程.jpg

十一、办理方式

(一)初始注册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录入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盖章同意、网上申报注册数据,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并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社会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空白注册证书;

  7.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一并发放。(执业印章制作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二)增项注册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录入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盖章同意、网上申报注册数据,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并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社会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防伪贴;

  7.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三)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参照初始注册办理。

注: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接收,其材料报送程序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一并发放。(执业印章制作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二)审批同意增项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十五、结果送达

  注册通过后,在中国建造师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公布,公众可查阅。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打印并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三层310室)或各省级主管部门。

  (二)电话咨询:010-68318963/68337302或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电话。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部门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二)电话:010-58933327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等:100835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层310室

  (二)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695路、特18路、特6路、717路、特5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往西3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后,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或电话(010-68318963、010-68337302)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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